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核发)
昆山市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核发)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20209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583MB155809X5400012020900002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昆山市农业农村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583MB155809X5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昆山市前进西路1801号,昆山市行政审批局 A栋B2层e鹿办综合窗口,5层建设工程专区C24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证照分离
  • 告知承诺说明: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1﹞47号)《关于印发全省农业农村部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农办审批﹝2021﹞3号),对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告知承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优化审批服务。

  • 告知承诺书: 附件下载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材料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查看更多
2

管理制度文本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3

设施设备清单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4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5

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6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核发) 1工作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关于物诊疗许可证核发的有关规定 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动物诊疗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动物诊疗许可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2-57379050,0512-57552453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45,0512-57379050,0512-57552453
办理地点
  • 昆山市前进西路1801号,昆山市行政审批局 A栋B2层e鹿办综合窗口,5层建设工程专区C24窗口
咨询方式
  • 0512-57379050,0512-57552453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45,0512-57379050,0512-57552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