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320583MB165601X14000123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583MB165601X1400012300200003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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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身份证明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1、复印完整、清晰;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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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执业资格证及执业注册证复印件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1、复印完整、清晰;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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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考核合格证明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1、复印完整、清晰;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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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学历证明复印件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1、复印完整、清晰;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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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职称证明复印件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1、复印完整、清晰;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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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江苏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1、填写完整、真实;2、字迹清晰;3、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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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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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 | 0工作日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
2 | 决定 | 0工作日 | 经审核合格的,予以批准,出具《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出具 |
3 | 审核 | 1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进行资料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 |
4 | 受理 | 0工作日 |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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