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2020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583MB155809X5400012020900002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昆山市农业农村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583MB155809X5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昆山市前进西路1801号,昆山市行政审批局 A栋B2层e鹿办综合窗口,5层商事服务区B19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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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说明: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1﹞47号)《关于印发全省农业农村部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农办审批﹝2021﹞3号),对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告知承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优化审批服务。
- 告知承诺书: 附件下载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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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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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管理制度文本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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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设施设备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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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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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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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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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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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核发) | 1工作日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关于物诊疗许可证核发的有关规定 | 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动物诊疗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动物诊疗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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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2-57379050,0512-57552453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45,0512-57379050,0512-575524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