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2021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583MB155809X54000120212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昆山市农业农村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583MB155809X5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昆山市前进西路1801号,昆山市行政审批局 A栋B2层e鹿办综合窗口,5层商事服务区B19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产 品经检疫合格。动物或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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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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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规定的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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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出售、运输人工饲养或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还需提供《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野生动物捕捉(猎捕)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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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需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和养殖档案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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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拟出售、运输动物的牲畜耳标信息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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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跨省出售、运输实验动物的,提供实验动物生产单位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单位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和最近3个月内的实验动物免疫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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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档案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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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动物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的,还需提供《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申批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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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出售、调运宠物犬猫的,每只均需提供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有效免疫记录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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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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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动物产地检疫) | 1工作日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关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的有关规定 | 核发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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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2-57379050;区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电话,0512-57552453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45,0512-575524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