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00103004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583MB180733264001030049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583MB18073326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昆山市前进东路1188号二楼西厅9-14号窗口(本厅只受理经开和高新区的企业,以及经开和高新区的一般纳税人的个体户,以及全市房产企业、外资企业。其他企业属地办理)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30-12:00,13:00-16:30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6.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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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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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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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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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 关文件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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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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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税务登记证件和其 他税务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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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7 |
《发票领用簿》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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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税务注销 5 个工作日内办结。 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税务注销 5 个工作日内办结。 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十八条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12366;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2-552345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