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000715001016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583MB1861654J4000715001016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583MB1861654J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昆山市祖冲之路南路505号新江南大厦二楼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窗口(另开发区、花桥、张浦、周市办理点实行同城通办)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一)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二)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利害关系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3 |
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4 |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
- 设定依据
-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12345、50116911、50116975、57986318;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通讯地址:昆山市祖冲之路南路505号新江南大厦二楼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邮编:215300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45(便民热线)、50116911、50116975、57986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