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09903005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583014189246P432010990300502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 需现场采集指纹、照片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实施主体 | 昆山市公安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583014189246P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昆山市前进西路1801号政务服务中心(西区)A楼四层C区公安服务综合窗口(取号办理) |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6:30。中午设值班窗口。 |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内地居民因私事短期前往香港、澳门。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内地居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须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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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按规定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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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明。上述身份证件须留存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图片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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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照片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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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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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 1 | 申请 | 1工作日 | 审核申请人材料 | 受理 |
| 2 | 审核制证 | 5工作日 | 审核申请人材料,条件符合后开始制证。函调核查和证件邮寄不计入时限。(省外户籍市民为18日) | 制证 |
| 3 | 发证 | 1工作日 | 通过现场取证、邮寄等方式发证 | 办结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省外户籍居民办理时间为20日。 函调核查和证件邮寄不计入时限。 | ||
| 收费项目名称 | 往来港澳通行证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 收费依据 | 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 ||
| 收费标准 | 60元/证 | ||
| 允许减免依据 | |||
| 备注 | 暂无 | ||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往来港澳通行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往来港澳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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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一)在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台湾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四)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第十二条:经批准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内地公民,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并按期返回。
- 增补依据
| 咨询方式 | 电话:0512-57385868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2-57379071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2-57379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