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09904003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583014189246P432010990400302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 需要现场采集指纹、现场照片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实施主体 | 昆山市公安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583014189246P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昆山市前进西路1801号政务服务中心(西区)A楼四层C区公安服务综合窗口(取号办理) |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6:30。工作日中午设值班窗口。 |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符合要求的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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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照片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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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不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交验居民户口簿,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交验军人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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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还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规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按规定向指定受理机构申请的情形除外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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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件”申请赴台的除外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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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还应交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交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交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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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 1 | 受理 | 1工作日 | 收取申请人材料 | 审核 |
| 2 | 审核制证 | 5工作日 | 审核申请人材料,条件符合后开始制证。(省外户籍市民为18日) | 制证 |
| 3 | 发证 | 1工作日 | 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发证 | 办结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1)受理申请后,符合签发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签发时间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规定,大陆居民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应当在20日内予以签发。 (3)大陆居民因奔丧、治疗紧急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处理突发事件或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省外户籍居民办理时间为20日。 函调核查和证件邮寄不计入时限。 |
| 收费项目名称 | 多次签注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 收费依据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 ||
| 收费标准 | 80元/件 | ||
| 允许减免依据 | |||
| 备注 | 暂无 | ||
| 收费项目名称 | 一次签注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 收费依据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 ||
| 收费标准 | 15元/件 | ||
| 允许减免依据 | |||
| 备注 | 暂无 | ||
| 收费项目名称 | 往来台湾通行证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 收费依据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 ||
| 收费标准 | 60元/证 | ||
| 允许减免依据 | |||
| 备注 | 暂无 | ||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往来台湾通行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往来台湾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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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十条: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 增补依据
| 咨询方式 | 电话:0512-57385868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2-57379071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2-57379911 |